按照司法鉴定规则的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这就是我们在前文提到的现场证据材料。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这是我们在前文提到的病历资料、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等。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准备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通常情况下,受理鉴定申请的鉴定机构会有专门的表格,将鉴定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证据,逐一清点、标注、装订、编号,列在一张清单上,由提交人审核后,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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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2、委托鉴定事项; 3、鉴定用途; 4、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 5、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等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鉴定聘请书是本人申请,代表本人,交给办案机关司法鉴定委托书是委托他人,交给鉴定机构。鉴定委托书是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根据案件侦查需要,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所填写制作的法律文书,鉴定协议或委托机关或协作机关与鉴定机构通过协议形成对鉴定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鉴定文书是鉴定机关对受托鉴定的事项经过鉴定、分析并作出结论而制作的鉴定报告或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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