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产权人将个人所有的财产,无偿地赠送给他人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赠与不动产的,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1、办理赠与公证申情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赠与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复印件); (2)赠与书; (3)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单等; (4)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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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公证需要的材料有: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赠与合同或赠与书原件,公证员认为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赠与合同不需要必须公证,只要双方当事人签订赠与合同就行,只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形式任意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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