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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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立功减刑有下列情形: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改造,有悔改或立功,可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减刑:阻止他人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犯罪活动,属实;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舍己救人;排除重大事故方面表现突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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