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受贿罪什么认定?单位受贿罪由于实施主体的特殊性,在实践中查获的案件很少,但是社会危害性却很大。单位非法向内部职工收取各种集资、摊派费用。国有单位如学校、企业等利用其垄断地位乱收费等行为,都可能构成单位受贿罪。司法机关对单位受贿罪的认定标准过于严苛,对单位受贿罪和受贿罪的犯罪成立数额做了相差悬殊的界定,违背法益侵害这一犯罪本质,也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刑法第387条之规定,犯单位受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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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索取、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国有单位。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单位受贿罪的认定条件有:本罪的主体是国有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客观方面表现为索取、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或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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