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国家规定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听取公众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评估内容包括:(一)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是否与规划一致;(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四)规划委员会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五)土地、交通、产业、环保、人口、财政、投资等相关政策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六)依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七)其他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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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是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村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1、债务纠纷涉及的房地产拍卖(变卖)鉴定评估。债务纠纷涉及的房地产拍卖(变卖)鉴定评估,主要指人民法院在处理债务纠纷案件中,涉及的房地产拍卖(变卖)鉴定评估,包括以下主要类别:现房拍卖(变卖)鉴定评估、在建工程项目整体拍卖(变卖)鉴定评估、在建工程部分拍卖(变卖)鉴定评估、企业整体拍卖(变卖)鉴定评估。房地产拍卖(变卖)鉴定评估,鉴定评估的价值定义为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通常不评估变现价值,不考虑房地产拍卖(变卖)成交后交易的税费以及税费的转移分担。经估价机构书面提示后,委托方在鉴定评估委托中,仍然特别指明要求评估变现价值的,可以在揭示该房地产市场价值之后,评估其变现价值。房地产拍卖(变卖)鉴定评估的估价目的,表述为“为司法拍卖(变卖)提供房地产市场价值参考依据”。 2、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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