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因土地性质的不同分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又因房屋的用途不同而分为居住房屋拆迁和非居住房屋拆迁。集体土地上非居住房屋的拆迁补偿对象仅为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房屋的承租人并未包括在内,而且只能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所能够得到的补偿共五项: 1、被拆迁房屋的建安重置价; 2、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3、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4、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5、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其中,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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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项目有: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房屋主体架构及房屋内的装潢、装修和其他附属物的补偿。 三.搬迁奖励。 四.停产停业补偿。 五.搬迁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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