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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怎样补偿

2023-05-31 16:3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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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5-31 回复

专业分析:

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辞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至于劳动者以什么理由辞职不是问题所在,用人单位违法是问题的主要方面。劳动者的认识可以有一个过程,只要以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主张经济补偿是合理的,就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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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用人单位原因未给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以不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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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必缴纳的保险费有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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