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者于用人单位不买社会保险约定的合法性问题,通过下列法律规定可以得出结论: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第二款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第二款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3.《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法院实务判例,单位与员工签订不买保险的协议,因为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情况,依法确认该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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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职工没有劳动合同,但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需要缴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则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来确定其缴费费率。
职工没有劳动合同是能买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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