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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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人格权独立成编二是不制定债法总则,保持合同法总则体系的完整性,发挥了债法总则的功能。三是侵权责任的独立成编。主要特色: (1)体系严谨,即以民事权利为中心构建了严谨、科学的体系,以民事权利为主线构建民法典体系。 (2)从权利到救济的结构安排。 (3)价值统一,维护了私法自治的基本价值,同时强化了人文关怀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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