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正确理解上下班途中这一概念,应该紧紧围绕认定工伤过程中的“三工”原则。上下班途中,是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是职工因工作原因、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必须完成的上下班的合理路程。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于上下班时间未作严格规定,因此对于因非工作原因在上下班路途中滞留,延长上下班在途时间后又受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比如,职工在下班途中顺便用餐、或者办理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宜而延长了回家时间,再继续回家的情况。但是,如果因工作之外的其他原因而绕行非上下班所经过的合理路程时,在其他路程中受到伤害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针对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不算。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并且是劳动者主要责任的,不属于工伤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