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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登记的申请情形有哪些

2023-04-08 10: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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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4-08 回复

专业分析:

因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地产登记,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买卖、交换、赠与(遗赠除外)、联建、抵押、权利人增加或减少(含权属分割)。下列情形的房地产登记、房地产权利人可单独申请:(一)以划拨等无偿方式或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二)因新建取得房屋所有权(联建项目除外);(三)因继承或遗赠取得房地产转移的;(四)取得司法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确认的房地产权利(涉及分割的除外);(五)变更登记;(六)注销登记;(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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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方申请房屋登记的情形如下: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单方面申请房屋登记的情形如下: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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