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一)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二)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三)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四)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处理。申诉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处理,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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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要保障证人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履行作证的法定义务,如实地提供案件的真实情况,需要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于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必须予以处罚。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证人保护分为三个阶段,即庭前保护、庭审中保护和庭审后保护。对于因作证而可能受到或已经受到严重暴力威胁伤害的证人; 检察机关可以实行贴身保护。除了保护证人的生命安全以外,将其财产和名誉及其近亲属,一并列入保护范围。对出庭作证的证人,实行专门经济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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