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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警责任认定有异议可以提起复议。对于一般程序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自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复议。 1、如果受害人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怀疑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有权利要求上一级交管部门或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2、在实践中,交通大队的上一级交管部门,是指各地市级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很少对原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变更或撤销决定的。 3、代理人要求法院依据职权对交通大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法院一般不予以支持。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审查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查申请应当载明审查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审查以一次为限。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平、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并作出审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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