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但要看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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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出车祸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内赔偿,如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如下: 一、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二、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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