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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

2022-10-07 19: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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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0-07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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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根据这一规定,公安机关扣留车辆后,应当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使用被扣留的车辆,包括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的人员也不能使用。如果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坏的,公安机关还应当修复或赔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是根据法律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人或者交通事故进行处理所采取的一种行政性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法律的执行和维护交通安全秩序,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使用被扣留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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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8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除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情形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复核结论后三日内将复核结论送达各方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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