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以诈骗嫌疑人联系得到为由不予立案。没有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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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方已经承认诈骗而派出所不立案的,当事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民遭受到诈骗行为侵害造成财产损失的,是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而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公民一般先到派出所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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