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不退还押金,单位的行为属于违法,劳动者可以反映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赔偿。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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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丢了公司不退押金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收取押金本身就是违法的行为。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劳动者开始进入单位工作时,用人单位收取押金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当用人单位不退押金时,员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如果不能有效解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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