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的情况下,只有在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才能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劳动者在通常地区的交通费,加油费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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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误工费营养费的标准无特殊情况下是30元一天。误工费有工资按工资赔偿,低于平均工资按平均工资赔偿。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护理费,营养费,30一天,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因交通事故受伤入院的受害者,其护理费具体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来进行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营养费则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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