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一)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三)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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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的生效条件是,必须是在情况危急下设立的,如船舶遇险或者飞机失事等。口头遗嘱在设立时,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可以事后,做出书面或者口头的证明。在对口头遗嘱作出书面记录时,需要注明年月日,还需要记录人以及其他见证人的签名。当危急的情况解除后,如果遗嘱人设立了其他形式的遗嘱,口头遗嘱则无效。
口头遗嘱的生效条件如下: 1.口头遗嘱必须是在危急的情况下设立的,如在前线作战、船舶遇险、飞机失事、遭遇台风、地震洪水等。 2.设立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对口头遗嘱当场作出书面记录的,要注明年月日,并由记录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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