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针对不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情形,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非医疗事故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医疗机构私自生产、配制未经国家专门检验批准的药物,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2)医用产品质量缺陷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3)因患者无钱医院不予收治抢救,造成急症患者死亡、残废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4)使患者多付出医疗费和承受本可避免或更大的医疗痛苦。 (5)输血异常反应与感染。
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情形如下: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医疗活动中因患者病情异常或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