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变更抚养权需要满足(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例如,孩子协议或判决给一方抚养,但实际上是另一方在抚养,另一方是实际抚养人,可以提出变更抚养的请求;在抚养孩子期间有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等恶习的,确实会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的,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请求;还有就是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负刑事责任被关押服刑期间,把孩子交给没有抚养能力的父母照看;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配合另一方探望,经法院执行后,仍然不配合探望,这种情形另一方可以请求变更抚养。由于该项是兜底条款,如果另一方认为存在可以变更抚养的情形,都可以向法院起诉,然后由法院进行认定和判断是否符合变更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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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以下条件抚养权可以变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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