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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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标的诉讼费的收取标准是:财产案件,标的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1、受理费:提起诉讼、申请支付令、公示催告、申请执行均应预交。 2、其他诉讼费用。收费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 2、侵害姓名权等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收一元至五十元; 4、财产案件按争议财产的价额和金额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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