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收回房屋。由此造成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积6个月以上的;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 (7)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可以收回的。
针对哪些情形能否导致房屋出租人要求终止合同,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可以终止合同的情况有以下几点: 1、清偿,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 2、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 3、抵销,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4、提存; 5、免除。
房屋出租人终止合同的情形如下: 1、承租人在没有得到出租人同意的情形下,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 2、承租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下,逾期未交纳房租; 3、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