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间是寻找该公民、等待其出现的期间。公告寻找失踪人,是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必经程序。因为宣告失踪是一种推定,而这一推定又将给被宣告失踪的公民带来重大影响。所以,为了充分保护该公民的民事权益,使判决建立在慎重、准确的基础上,人民法院必须发出公告 公告期满,该公民仍然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确认申请该公民失踪的事实存在,并依法作出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判决。如公告期内该公民出现或者查明下落,人民法院则应作出判决,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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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是三个月。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案件后,会依法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主体条件: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二)客体条件:1.有下落不明的事实。2.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 (三)形式条件。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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