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手续,必须携带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结婚证,选择向任何一方的户籍地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即可。仅有身份证,没有户口簿,不可以申请办理离婚手续。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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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在人在户籍地补领身份证的,必须交验本人的户口本原件才能办理; 2、符合异地补领身份证的要求的,可以凭本人的居住证原件等,申请补领; 3、异地申请补领身份证的具体要求及手续,可事先咨询受理点的工作人员,以对方答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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