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我国的国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个险别。其保险责任范围是不一样的。 1.基本险的保险责任 (1)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因运输工具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所造成的损失; (3)利用火车、汽车、大车、板车运输时,因车辆倾覆、出轨、隧道饵塌或人力、畜力的失足所造成的损失; (4)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发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2.综合险的保险责任除了包含上述基本险的保险责任以外,还包括了破碎渗漏造成的货损、包装破裂造成的货损、偷盗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雨淋湿损等保险责任。此外,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90年5月1日新颁行的《国内水路、陆路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还包括了因铁路承运人的责任,致使被保险货物灭失、短少、污染、变质、损坏的损失。国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按“仓至仓条款”确定起讫期限。 (二)国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适用于国际陆上货物运输的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两个险别。 1.陆运险的保险责任保险人在陆运险中,对下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因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或由于遭受隧道明塌、崖崩或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用,但以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2.陆运一切险的保险责任除包括上述陆运险的保险责任以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按“仓至仓条款”确定起讫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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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采用定值保险的方法,保险金额可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具体协商确定。一般可按离岸价、到岸价和目的地市价确定保险金额。离岸价是指货物在货物起运地的销售价,即起运地发货价;到岸价是指货物起运地的销售价加上到达目的地的各种运杂费;目的地市价是被保险人在目的地的货物销售价。大多数财产保险公司的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按照到岸价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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