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借款合同纠纷应当提供下列证据:借贷(款)合同文本、借款申请书及有关凭证、借款实际用途证明材料,违约原因及责任的依据、还款通知书、贷款种类(建行、农行、工商行、人行、外汇)、利率依据、计算方法、担保协议、担保财产及凭证(房、设备产权)、存放地点。提供证据、必须注明提供人单位名称、时间、提交的复制品完整、复印件清楚,模糊缺角的不得提供;对复印件,必须注明“已与原件核对无异”提交的外文书证,必须附送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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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需要的证据有: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2、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3、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4、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其他违反民事合同行为,以及债务人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借款合同纠纷需要下列证据:能证明存在借款事实的证据,即借据、收据等债权凭证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类型的证据;以及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例如当事人的身份证、企业的营业执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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