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22、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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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强制保险需要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机动车资料证明等材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工伤保险需要的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初诊证明。如果申请人是雇主或受伤雇员,应提交受伤雇员的身份证和复印件。如果申请人是受伤雇员的直系亲属,应提供申请人与受伤雇员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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