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公司章程未作出其他约定的话,按照法定程序是,在其他股东不同意股权转让的情况下应当购买该拟转让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两小股东有权向股东外的第三方转让所持公司的股权。 需要注意的是,《章程》有无另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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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如下: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半数以上股东同意;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规定如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权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股东应购买转让股权,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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