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具体办法: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须提供由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该儿童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儿童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出生证遗失时,若要补办,家长需携带以下材料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1)原出生证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证编号的证明。 (2)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证的,补发出生证的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证正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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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生医学证明》丢失了,应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签发机构办理。申请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父母需提供书面申请,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等相关材料,签发机构经审核并依据领证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予以补发。
应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签发机构办理。申请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父母需提供书面申请,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等相关材料,签发机构经审核并依据领证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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