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交警部门一般情况下在交通事故中扣留车辆的期限为三十日,如果没有法定原因三十日满后必须放车。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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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驾驶证可以扣留。 我国法律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扣押机动车驾驶证等与事故有关的物品、证件,并按照规定出具扣押法律文书。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一、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1、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12分的;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4、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5、驾驶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6、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 7、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8、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扣留车辆: 1、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罚款处罚的; 2、公路客运车辆超过额定乘员的; 3、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 4、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5、具有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6、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7、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8、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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