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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向婚姻登记机关表明不愿意离婚的,最长可以拖至六十日。想离婚的一方可以单方面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审理,是否支持双方离婚,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判决准予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二款,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方不同意离婚不能拖。因为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协议的,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确认感情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由此可判断,起诉离婚并不以当事人是否同意离婚为主要判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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