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n(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n(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n(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n(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n(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n(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n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n(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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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其适用于以下九类被判处死缓的罪犯:累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其次,限制减刑并非强制适用,而是由法官裁量,可以适用;最后,限制减刑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种。
有以下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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