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协议缺少了条件可以补回吗?导致没有将全部财产分割完毕;而在协议生效后,又想或又发现存在未分割财产。遇到这种情况,您首先要去的为分割财产的相关证据,并证实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然后双方对此协商加以分割。协议达成一致后,你们可以进行二次分割。如果双方协商补偿,或者发现一方有故意隐瞒、转移、毁损、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您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分割遗漏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要求对隐匿。毁损。变卖方少分或不分。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人愿意选择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的优点无时不在吸引着要走出围城的人们。其实,大家在看到一个问题的正面时,一定要考虑他的不利之处,只有全面看待一个问题,我们才能够好好的充分准备,并做到防患于未然。目前来看,协议离婚最大的弊端,也是当事人最担心的问题就是协议履行的问题。一方不履行生效的离婚协议怎么办往往双方协商的很好,最后却无法落实。前面我们也提到过,离婚协议是法律的约束力,但没有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离婚协议取得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离婚当事人必须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的确认,来获得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从而使自己的权利真正的落实。离婚协议生效后,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另一方就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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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民事立法虽然原则上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依据民法通说,离婚行为应属于不许附加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离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依据其性质属于必须即时发生确定的效力的法律行为。离婚行为不允许处于一种效力及其不稳定、不确定的状态。所附加条件使得本应确定的夫妻的法律关系变得不确定的状态,这不仅违背了离婚的法律性质,而且使得配偶双方的地位无法安定。因此,离婚这种法律行为不允许附加条件。比如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一方不得再婚或者不得与不特定的第三人结婚等。如果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附加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应指明该协议离婚的行为的违法性,告知取消所附加条件,否则,不予受理离婚的请求。
离婚协议书一般不可以附加条件。离婚应当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不得附加条件。如果离婚附条件,则属于违反了自愿原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会办理离婚登记。因此,不要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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