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针对我4月1买的至尊宝手机,电磁爆炸了,商家不给退货,以后使用还会有潜在的危险,我要求退货商家不给退,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商家不同意退货,可以直接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保留小票等单据,买贵东西了,商家不给退,如果达不到显失公平的程度,是不能退货的,即只要显失公平的,就可以要求撤销合同,退货。在商家购买物品,与商家之间属于买卖合同关系。价格是合同的一个重要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同样的商品,不同的商家可能会确定不同的价格,只要消费者接受了该价格,就不能随意要求退货。
有可能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处罚标准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来说,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