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时间的确定是从受到伤害耽搁工作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规定是很明确的。但在现实中,受害人因种种原因可能未及时鉴定,出现了这种情况,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对误工时间有两种确认方式:一种在符合伤残评定时机提出评定的,在鉴定书中进行确认定残日前一天;如果不在伤残评定时机的,鉴定机构直接确定误工时间的长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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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骨折误工天数可以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对治疗终结日期存在争议的,由受理交通事故的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确定治疗终结时间。
非持续性误工误工的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持续性误工,误工的时间从受到伤害耽搁工作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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