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交通事故调解程序怎么走?具体的程序是什么,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一)调解期限的开始日期。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如果受伤人员自愿放弃伤残评定的,从收到受伤人员书面证明之日起开始;对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二)对具备调解开始时间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请求变更调解时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并另行约定调解时间。 (三)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对检验、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交通事故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调解,法院也可以根据需要对当事人分别做调解工作; 2.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超过诉讼请求的范围,法院可以准许; 3.交通事故双方可以在调解协议中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由案外人担保,但担保人不签收不会影响调解协议书的效力; 4.法院在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应当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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