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上述五种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即可做出撤销判决。另外,对于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最高法院解释》第59条作了补救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①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②责令被诉讼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③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④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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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如下: 一、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无偿和强制地取得相对人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人财产或者劳务,并给予相对人适当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给付:也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 四、行政奖励: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物质或者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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