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离婚前,与他人生育子女的,并不必然属于重婚行为,不必然构成重婚罪。2、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3、如果夫妻一方在离婚前,未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只是生有孩子的,不构成重婚。也是说,有没有孩子不是重婚罪的充分证据。重婚罪的充分证据是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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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小三有孩子不一定构成重婚罪,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具体包括: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是否有小孩与是否构成重婚罪无关。
有配偶的人和小三结婚或者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孩子的,算重婚。行为人构成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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