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委托行为,是房产所有权人 (委托人)将办理与房产有关的事务,或者实施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 (买卖、出租、抵押等)的权利授与受托人的意思表示。房产委托行为又称房产授权委托行为。 房产所有权人可以采用公证机关制定的标准房产委托书,也可以自行起草房产委托书。房产委托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称、房产座落位置 (片区、幢、楼、单元)、房产所有权情况、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等。其中,委托权限可以包括:申领 (房地产证)或者办理与该房产有关的其他手续;出卖权;出租权;抵押权 (包括为委托人的债务设定抵押的权利或为受托人或者第三人的债务设定抵押的权利等);收取租金或支付与该房产有关的各项费用;转委托权等。委托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授与受托人上述权限中的一项或数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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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履行要遵循的原则包括: 1、实际履行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履行应尽的义务; 2、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同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3、协作履行原则,要求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互相督促和配合,共同努力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行政处罚执行需要遵循的原则有: 1、处罚法定原则; 2、公正公开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 5、一事不再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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