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义务(1)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这是后赡养义务的时间特征,也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形式特征之一; (2)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凡名义上收养,实际上未与养父母共同生活,或者虽经养父母抚养但尚未成年的养子女,不是该义务的主体; (3)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这里包括两个要件,一是缺乏劳动能力,二是缺乏生活来源。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则不构成后赡养义务的对象; (4)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这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正常情况下,一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又包括精神赡养,而后赡养义务由于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因此,以解决温饱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物质赡养——给付生活费,成为后赡养义务的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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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义务的具体内容包含给付父母赡养费,对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给予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还需要经常看望探视父母,对父母给予关照与爱护。
赡养老人的具体内容是给予老人赡养费,然后还需要经常看望老人和照顾老人。赡养老人的条件是:子女已经成年并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子女具有赡养的能力;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等情形需要同时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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