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彩礼的范围主要限制在男女双方未结婚的情形下,对男女双方结婚时间比较短或者结婚后未同居生活的,需要满足“生活困难”的标准,即一方因彩礼的给付造成其生活绝对困难,不足以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的,可以有条件地支持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主张;对于男女结婚超过1年以上的,原则上不支持一方要求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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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 返还范围如下: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相对较少。 2.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在一半左右。 3.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相对较多。 4.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予以适当减少。
应当返还彩礼范围如下: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如果没有共同生活的,则彩礼应当全额返还,如果共同生活的,则用于共同生活所消耗的彩礼不需要返还,其他部分需要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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