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产权为父、母、次子三人所有,该遗嘱不考虑其他情况,也属于部分无效,父母不能通过遗嘱处分次子的产权份额。 2、遗嘱中,父亲处分其产权份额的部分应属有效。 3、遗嘱中,母亲处分其产权份额的部分争议较大,要视双方的证据综合判断。按日前的陈述,母亲未签字仅有盖章,不符合自己遗嘱要求;结合次女、女婿的证言,有可能被认定无效。 4、本案包含二次继承,第一次母亲2005年去世发生的继承,第二次父亲2011年去世发生的继承,二次应分开计算继承份额。其中:长子未与继母存在抚养关系的,其子女代位继承父亲的遗产份额。因此,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要分时间段计算。 5、既然次子已起诉,只有收集证据,积极应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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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人在自书遗嘱上签字与否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关键是在于遗嘱本身是否有效,如是否是被继承人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代书遗嘱是否有见证人在场等。继承人对自己遗嘱的真实性有争议的,可以到法院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一般是进行笔迹的比对,以确定是不是被继承人书写的。
无效。除非立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且有两名以上证人在场,否则立遗嘱人所作的口头遗嘱可以生效,危急情况消除后,立遗嘱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的形式作出遗嘱,立遗嘱人所作的口头遗嘱将失去效力。其他形式的遗嘱未经签字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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