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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在该条款中,已明确受害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确定具体医疗费赔偿数额,且评定的后续治疗费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误工费=误工收入×误工时间 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 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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