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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问题。某一债务人由于有许多的债权人,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由各债权人按一定的比例分配债务人的财产。如果这一债务人出于逃避债务或其他目的,将其所有的财产先后通过办理公证手续、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给其中的一个债权人,而公证处是很难查明这一事实的。一旦此类情况发生,且公证处出具了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到了执行环节,势必引发利益受损债权人的质疑,进而引发纠纷。
1、当事人向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提出申请执行,在申请执行时要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执行书,申请书必须载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请求执行的事项; (2)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该法律文书须具有给付内容,执行标的和明确的被执行人;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还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2、符合以下受理条件的,法院会进行处理: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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