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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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据如下:用人单位动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无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解除劳动合同的,以上情形均需作出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个税计算方法是劳动者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得出的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和薪金收入再进行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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