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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5 回复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七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2、对于谁支付指定的居所的费用,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因居所系公安机关指定,属于公权力的行使范畴,宜由公安机关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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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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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如果办案机关指定居所,应由办案机关支付相关费用,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
蒋宗任律师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指定监视居住的规定:若犯罪嫌疑人无固定居所的,可以当然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若该犯罪嫌疑人有固定居所的,只有在其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指定监视居住;除了无法通知的以外,都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以后24小时以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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