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中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其中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则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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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其他严重情节有:骗取贷款,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导致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隐瞒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提供虚假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绝偿还;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关于贷款诈骗罪的条文规定的情况具体有: 1、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2、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3、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4、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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