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赔偿用人单位所遭受的损失。劳动者因一般工作失误而造成损失的,不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2、重大过失,是指在正常情况下责任人在法律行为能力范围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事故不会发生而未采取措施所造成的事故及损失为过失。 一般过失,是指行为人在通常情形下无法预计自己的行为将产生何种后果。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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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赔偿标准: 1、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的,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赔偿标准法律没有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综合考虑主观恶意程度、实际违约事实、造成损失等因素。 2、属于劳动者在职期间因为自身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扣除劳动者工资来赔偿损失,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注:除违反竞业限制或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违反服务业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确定。
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赔偿标准主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实际损失为主要参照标准。具体如下: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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