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的符合特殊情形七种人: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七种人可认定为应安置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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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方离婚的,孩子的户口能够迁回母亲的户口所在地的。且一般需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迁户手续。若双方无法就子女户籍迁移达成协商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判决。
父母离婚孩子户口是可以迁回母亲所在地的。如果是诉讼离婚的,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协议离婚的户口迁移,必须要有落户的地址,才能顺利办理,取得落户地址同意迁入的证明,到现在户籍地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最后才由本人携带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机关办理迁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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